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应主动审查仲裁时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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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兆军 

机构地区:[1]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4年第10期64-64,共1页China Labor

摘  要:在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时效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对于仲裁时效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不仅涉及到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更决定了案件的审理方向和处理结果。仲裁时效作为一种抗辩事由,在一方当事人(主要是用人单位)提出的情况下,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人民法院均应当审查仲裁时效期间是否超过法律规定,此无争议。但对于当事人未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的情况下,应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期间,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掌握标准并不统一,造成司法实践中比较混乱,有必要加以解决。

关 键 词:仲裁时效 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 审查 司法实践 劳动争议 抗辩事由 时效期间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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