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下的股东有限责任——兼论虚报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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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旭东[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4年第11期13-17,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公司法》采取资本可以认而不缴的完全认缴制,并不动摇或否定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原则和责任机制,只是有限责任的范围不再是股东实缴的出资额,而是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认缴资本制的采用也并不否定公司资本真实的基本要求,并不免除注册资本之下的股东出资义务和出资责任,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仍然是《公司法》当然禁止的违法行为,除刑事责任外,行为人依旧要为三种资本违法行为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关 键 词:资本 认缴资本 有限责任 虚报资本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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