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立“老鼠仓”民事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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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英团 

机构地区:[1]独立时政财经

出  处:《中国商界》2014年第11期32-32,共1页Business China

摘  要:10月22日上午,原光大保德信基金公司基金经理钱钧“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宣判。上海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钱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8个月,缓刑18个月,并处罚金160万元。就在钱钧案宣判前一天,前汇添富基金经理苏竞“老鼠仓”案也在上海市一中院宣判,苏竞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700万元,冻结在案银行账户内资金,其余违法所得退赔。

关 键 词:民事赔偿机制 老鼠仓 信息交易 基金经理 有期徒刑 上海市 基金公司 一审判决 

分 类 号:F830.91[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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