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强制性之思考:台湾的经验与启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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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旭东[1]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5期152-157,共6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2011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研究"(批准号11AFX009);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2年度项目"产业升级背景下的劳动争议裁审关系之研究"(批准号GD12YFX02);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研究会委托项目"两岸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比较研究"(CLS研海字(2013)27号)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其运用多以自愿为前提。但基于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台湾地区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中设置了强制仲裁,对特定的调整事项劳动争议在申请仲裁、交付仲裁和裁决效力等方面规定了"强制性"。与之相较,大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机制虽在程序设计上以强制性为主轴,但由于在整个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上并没有实行"或裁或审",仲裁裁决效力的强制性反而十分有限,所谓的"强制仲裁",在着力点和效果上也就完全偏离了应有的场域。

关 键 词:劳动争议 强制仲裁 自愿仲裁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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