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费率市场化对寿险公司的影响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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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卫华[1]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

出  处:《上海保险》2014年第10期40-45,49,共7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一、引言 2013年8月2日,中国保监会在其发布的《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宣布,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这一重要举措的出台迅速引起了众多业内外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议。通知中有两点内容值得关注:一是取消对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的管制,将定价权交还给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普通型人身保险预定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审慎原则自行决定,不再执行2.5%的上限限制,但在原则上不得超过3.5%,否则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在上市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关 键 词:预定利率 保险费率 中国保监会 保险资金运用 保险消费者 保费规模 保险条款 投资收益率 年金保险 偿付能力充足率 

分 类 号:F842.62[经济管理—保险] F8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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