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传统渔民用海权的保障——以山东半岛“蓝黄”两区建设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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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加伟[1]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出  处:《理论学刊》2014年第11期28-33,共6页Theory Journal

摘  要:传统渔民沿海而居,以渔为业,其利用海域谋生的"习惯性"或曰"世袭性"权利长期以来得到社会共同体的尊重、认同和国家政权的忍耐、默许,但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和救济手段的单一却使得传统渔民大量失海却诉求无门,生存权与发展权面临严峻挑战。在山东半岛"蓝黄"两大国家战略高速推进的背景下,如何保障传统渔民的合法权益是一项现实而又紧迫的课题,应及时转变经济发展理念,加强相关理论研究,尽快完善配套制度,积极实施扶持政策,为"失海渔民"提供转产渠道和生活出路,以保障渔区经济社会稳定。

关 键 词:传统渔民用海权 性质定位 风险分析 权益保障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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