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规划之淡化与反思  被引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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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松山[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2期86-96,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改革开放条件下立法的预见性研究"(项目编号:12BFX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长期以来,中国学者对立法规划的性质、效力以及制定主体等基本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之初的立法成就都不是靠规划取得的,实践中立法规划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立法规划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以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都不甚相符。立法规划应当被视为一种立法建议,不应具有指令性作用。立法机关不适宜制定立法规划,应当将立法规划的编制权交给立法提案主体,或者由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调研协调后提出一揽子立法建议,交给立法提案主体,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证提案与审议之间的必要衔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立法规划的规定是否适当,值得讨论。

关 键 词:立法规划 立法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立法建议 

分 类 号:DF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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