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理杀人”辨——以列维纳斯的“杀人”概念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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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凯[1] 

机构地区:[1]西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700

出  处:《中国文化研究》2014年第4期75-81,共7页Chinese Culture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孟子伦理思想与列维纳斯伦理学之比较研究"(12CZX05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孟子伦理思想研究--以列维纳斯伦理学为参照"(SWU1109002);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儒学研究中心规划项目"孟子伦理思想研究--以列维纳斯伦理学为参照"(RX12H03)

摘  要:戴震的"以理杀人"说共有三层意蕴,分别为"以理灭欲""以意见为理"及"以势杀人"。与"以理杀人"的前述三层意蕴相应,戴震又分别提出了肃清"以理杀人"现象的三套方案,即阐明"理欲统一"、标举"理在事中"及践行"以情挈情"。然而,依照列维纳斯伦理学的有关分析,戴震的解决方案并不彻底,"杀人"之祸仍未从根本上免除。当代儒者在传播儒学时,不仅应当从戴震对"以理杀人"的批判中领受教益,而且也要吸取列维纳斯伦理学的有关启示。

关 键 词:以理杀人 列维纳斯 戴震 

分 类 号:D09[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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