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哲学视野下的环境诉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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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伯玉[1,2]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2]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山东淄博255049

出  处:《内蒙古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94-98,共5页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环境法实施效率研究"(编号:13BFX13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法律研究"(编号:11YJA820124)

摘  要:基于环境法哲学认识论,环境是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综合体。作为环境诉权实体法根基的环境权是一种开放性的权利而非为人类所独享,应当由人类与自然(环境自身)共同享有。环境对于人类及其自身而言都存在着利益,环境利益分为当代人的环境私益、环境公益(当代的与后世的)和环境自身利益。环境诉权是环境权利主体的一种程序性权利,包括环境私益诉权、环境公益诉权和环境生态诉权三类。环境公益诉权旨在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生态诉权是为了有效地保护和救济环境生态法益而赋予生态自身的一种诉权。

关 键 词:环境法哲学 环境诉权 环境权 环境公益诉权 环境生态诉权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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