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环境权的法律本质与实现路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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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嵩誉[1,2]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出  处:《中州学刊》2014年第11期74-79,共6页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摘  要:以往的环境权理论都是从某个侧面或单个环境要素出发来阐释环境权利,试图用一元化的方法或基于某个环境要素的概念而周延地阐释环境权利的本质。事实上,构成良好环境权的要素是多元的,包括主体要素、行为要素、标的要素和制度环境要素,这四大要素体现了良好环境权的基本含义、性质、功能和价值。良好环境权不包括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请求权等公民参与管理国家环境事务的权利以及表达和实现政治利益诉求的权利,也不包括可以进入市场的环境资源使用权。良好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必须以履行环境义务的方式来实现环境权,其履行环境义务的广度和强度与其实现良好环境权、获得环境利益的行为的自由程度成正比。我国立法应当以环境义务为核心来设计良好环境权,进而形成以义务为本位的环境法律规范。

关 键 词:良好环境权 环境利益 环境义务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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