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伤害权”的正当性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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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柳琦[1] 陈熙[2] 

机构地区:[1]江西警察学院,江西南昌330043 [2]南昌市公安局,江西南昌330038

出  处:《理论导报》2014年第10期45-48,共4页

基  金:2012年江西省高校人文课题"社会管理创新与规范执法--以警察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视角"(FX12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合法"伤害权"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中,依法取得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执法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权力。合法"伤害权"不同于警察防卫权,它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所必备的一项合法权力。针对实践中使用合法"伤害权"时所出现的模糊不清与偏差,以现行立法为依托,厘清其权力边界,明确其存在的正当性,梳理其存在的法定性,反思其使用效果并提出规范权力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警察排除紧急情况下行使强制措施的后顾之忧,不仅必要而且必须。

关 键 词:合法 “伤害权” 人权保障? 保障安全 执法权威 规范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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