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张洪松[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
出 处:《经济法论坛》2013年第2期53-60,共8页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1AZD086);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12XJC820002);四川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研究专项“高水平学术团队建设项目”(SKG201103)
摘 要:《公司法》第76条以排除条款的形式将章程自治引入股东资格继承领域,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允许公司章程以特别条款排除其适用。作为矫正旧《公司法》管制主义立法政策的重要体现,学界对股东资格继承中的章程自治多持肯定态度,但对公司章程如何自治,尤其是公司章程在限制或者排除股东资格继承时具有怎样的边界等重要问题却语焉不详,使得公司章程能在多大范围内作出限制或排除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并不明确。
关 键 词:《公司法》 章程自治 国家强制 股东资格 公司章程 继承人 自然人股东 排除条款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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