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法适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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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太轩[1] 叶明[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  处:《经济法论坛》2011年第1期312-320,共9页Tribune of Economic Law

摘  要:目次一、农业行业协会概述二、反垄断法是否规制农业行业协会的理论争鸣三、确定农业行业协会是否受反垄断法规制的方法四、对"反对论"观点的证伪五、对"赞成论"观点的证实六、结论由于农业具有交易的弱势性、生产的较大风险性、经济组织的分散性等特点,国外反垄断法普遍规定了对农业的适用除外制度。比如,美国《克莱顿法》第6条规定:"反托拉斯法不限制为了互助、没有资本、不盈利的劳动组织、农业组织、园艺组织的存在与活动,也不限制或禁止其会员合伙地实现该组织的合法目的。"《欧共体条约》第36条也规定,欧共体的农业政策优先于竞争政策,而且农业是唯一可以得到欧共体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行业。另外,日本、芬兰等国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关 键 词:农业行业协会 反垄断法规制 《欧共体条约》 适用除外制度 经济组织 《克莱顿法》 反托拉斯法 劳动组织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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