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性”是成立聚众淫乱罪的必备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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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黑延明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82-85,共4页Journal of Zhoukou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风险社会语境中网络个人信息之刑法保护"(12CFX034);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风险社会中网络隐私权刑法保护问题研究"(12YJC820102)

摘  要:我国刑法以保护侵害社会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的法益为由,将聚众性行为纳入刑罚圈,而保护公众对性的感情以及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才是该罪保护法益之核心。相应地,秘密聚众性行为则不应属于刑法规制之内容,"公然性"应当成为成立聚众淫乱罪的必备要素。"公然性"的要求也符合刑法法益保护、人权保障和刑法谦抑原则,同时有利于刑法体系的协调和刑法目的的实现。准确界定"公然性"及其适用范围,对于完善聚众淫乱罪具有重大意义。

关 键 词:聚众淫乱罪 “公然性” 秘密聚众性行为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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