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条例是民族法制体系的基本内容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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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才发[1] 马琴[1] 

机构地区:[1]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黑龙江民族丛刊》2014年第5期32-36,共5页Heilongjiang National Series

基  金:国家"985工程"中央民族大学第三期建设重点立项项目"民族地区经济法律制度研究"(CUN985-3-2)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自治区自治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化。民族立法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制定和出台自治条例是完善民族法制体系的必要条件,是对自治区立法自治权的具体落实,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原则规定的细化。研究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内容,必须以自治机关自治权为核心。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机制主要解决的是自治区自治条例立法的程序性问题,它具有主体特定性、程序正当性以及结果确定性的特点。必须尽快寻找到一条能够促使五大自治区自治条例顺利出台的有效途径。

关 键 词:民族立法自治权 自治区自治条例 民族法制体系 

分 类 号:D633.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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