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形式功能与实质功能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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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舸[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北京100084

出  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6期140-148,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形式功能确保了对非类型化竞争行为作出否定评价的可能性,彰显了法内因素对法益衡量的决定性价值,属于一般条款的应有之义。实质功能的重要性,则与类型化条款的发达、判例经验的积累和司法权威社会认同度的提高成反比,折射出特定法治发展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体系对法外因素的开放程度。实质功能并非如形式功能般不可或缺。因此,有必要随时依法律和社会发展状况调整一般条款中实质功能的权重。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般条款 实质功能 形式功能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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