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中的竞争法问题  

Comptition Law Problems in “No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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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园妹[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

出  处:《中关村》2014年第11期94-95,共2页

摘  要:企业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进行的合理通知,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告知函》引发的争议 2013年9月,原告许某将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在其起诉状中,许某称,2002年5月至2012年5月期间,双方曾共同开发某项目,许某具体负责市场推广、技术支持等工作。2012年5月,双方不再合作,转向个人发展。2013年5月,许某与案外人某软件公司就另一类似项目谈判,期间,被告公司向该软件公司发送了《告知函》。To safeguard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companies' s notification to competitors don't constitute unfair comptition.

关 键 词:竞争法 科技公司 软件公司 不正当竞争 自身利益 共同开发 市场推广 技术支持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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