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未婚先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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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荔 

机构地区:[1]山东省章丘市人社局

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4年第11期49-49,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案例 2012年9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做文案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2014年1月,公司发现了王某未婚先孕的事实,认为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将其辞退。王某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后认为,公司的这一规定违背法律,侵害了她的权利,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而公司则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王某对该事实明知,其未婚先孕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未婚先孕 用人单位 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期限 程序合法 法律规定 制度制定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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