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优先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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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秀峰 李艳[2] 

机构地区:[1]山西省太原市城南公证处 [2]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出  处:《政府法制》2014年第27期64-65,共2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公证遗嘱是对其他四种遗嘱形式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证明,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不仅在我国《公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而且不科学、没有法理依据.首先,与遗嘱继承之立法目的不相符合;其次,违背了遗嘱自由原则;第三,限制了遗嘱人的遗嘱撤消权.这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明确公证遗嘱为其他四种遗嘱形式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证明,使其不再作为一种具有优先性的特殊遗嘱形式,不仅符合《公证法》的规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使遗嘱有效,减少纠纷实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也是公证的价值所在.

关 键 词:公证遗嘱 优先性 当事人合法权益 《公证法》 遗嘱形式 遗嘱自由原则 公证证明 法理依据 

分 类 号:D923.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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