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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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特区经济(经济与法治)》2014年第12期42-42,共1页

摘  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提前申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提前申报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其中,提前申报进口货物应于装载货物的进境运输工具启运后、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提前申报出口货物应于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3日内向海关申报.

关 键 词:进出口货物 海关申报 公告 报关企业 监管场所 运输工具 进口货物 发货人 

分 类 号:F752.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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