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责任研究——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解释适用为中心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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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锋[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93-108,共16页Ecupl Journal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现代侵权法中危险责任的理论构成"(项目号09SFB302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动物致害责任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动物危险行为的实现,分为发挥机械作用的动物、看到动物而受到惊吓、在人驱使下的动物行为以及动物的自然行为四类情形。动物致害责任主体为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将动物饲养人和动物管理人置于动物保有人概念之下,其必须具备"为自己的利益而使用"和"对动物的支配力"这两个要素。动物饲养人为第一位的责任主体,其可以证明上述两种要素移转给动物管理人而免责。

关 键 词:动物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 动物饲养人 动物管理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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