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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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奉林[1] 

机构地区:[1]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330013

出  处:《商业会计》2014年第22期25-27,共3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基  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智力资本与审计质量"(项目编号:71362008);江西省社科"十二五"规划项目"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研究"(项目编号:13YJ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特殊普通合伙制扬弃了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制的各自优点、缺点,成为我国做大做强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必然选择。本文通过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合伙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的承责主体、承责顺序、承责范围等进行厘清,得出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优势,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

关 键 词:特殊普通合伙 有限责任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 承责主体 责任范围 

分 类 号:F233.2[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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