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公积补亏规制中的误解及其制度根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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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亚辉[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处:《经济法论坛》2014年第1期58-66,共9页Tribune of Economic Law

摘  要:一、我国资本公积补亏禁令历史简述 我国1993年《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其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证监会相应于2001年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弥补累计亏损的来源、程序及信息披露》,细化规定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条件和顺序。

关 键 词:补亏 资本属性 制度根源 信息披露规范 公司分配 内部融资 郑百文 资本制度 权益资本 债务资本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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