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原则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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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明[1,2,3]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2]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出  处:《经济法论坛》2014年第1期92-104,共13页Tribune of Economic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133XFX021);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3批面上资助项目“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研究”(2013M530093);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七批特别资助项目“互联网经济对反垄断法的挑战及对策研究”(20147T70170)

摘  要:近年来,国内外爆发多起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从影响较大的“微软案”、“GOOGLE案”、“百度案”、“腾讯案”等案可见一斑。反垄断执法机关和法院在规制互联网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时,存在以下几个疑难问题:一是如何界定互联网产品的相关市场;二是怎样认定互联网企业市场支配地位;三是怎么判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关 键 词:市场支配地位 互联网产业 本身违法原则 判定原则 反垄断执法 腾讯 反垄断政策 掠夺性定价 竞争政策 消费者福利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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