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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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山东省司法厅课题组 

出  处:《中国司法》2014年第11期34-39,共6页Justice of China

摘  要:引言法律顾问制度是与中国律师制度相伴相生的一种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初建立的律师制度中,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的法律顾问就被列为律师各项业务之首,当时律师执业机构的名称叫法律顾问处。上世纪七十年代末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确定的律师五项法定业务之首,就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公社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一直到1987年,司法部才正式下文将律师执业机构的名称由“法律顾问处”改名为“律师事务所”。1997年和2008年实施的新老两部律师法,都把担任法律顾问作为律师法定业务之首。作为新中国律师制度建立之初就存在的一项业务,广大律师根据不同历史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不断拓展、创新法律顾问业务的领域和服务方式,使其始终既是一项传统业务,又是一项新兴业务,还是一项主打业务。这项业务与其他律师业务的一个明显不同是,其既是律师极为重视的一项重点业务,也是不同历史时期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也给予格外关注、重视的一项业务。

关 键 词:法律顾问制度 制度研究 新中国成立 律师制度 法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企事业单位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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