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动物疫情报告受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杨本 董飞 李鑫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出  处:《兽医导刊》2014年第8期66-67,共2页Veterinary Orientation

摘  要:近年来,从国家到地方都越来越高度重视动物疫情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关 键 词:疫情报告 控制机构 兽医主管部门 十六条 兽医工作 最小范围 专线电话 领导报告 有效处置 第一时间 

分 类 号:S851.314[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