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后的债务承担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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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莉 

机构地区:[1]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2期99-100,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案情】 原告甲公司系从事废水、废气、固废、沼气环保工程治理等的企业法人,被告乙养猪场为个人独资企业,原投资人为被告张某。2012年3月15日,张某以乙养猪场名义将猪场内沼气池工程发包给原告甲公司承建,并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合同书,双方约定沼气池总造价26万元,

关 键 词: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投资人 债务承担 养猪场 沼气池 企业法人 工程治理 工程发包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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