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狱“厅官”减刑需报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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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政府法制》2014年第25期25-25,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最高检日前发布规定,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规定提出了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要求。除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做出要求外,还规定对原县处级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关 键 词:备案审查 减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 暂予监外执行 职务犯罪 执行案件 决定书 裁定书 

分 类 号:D6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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