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专约争议仲裁机制评判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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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伟功[1] 李睿[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湖南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93-97,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税收行政合作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课题批准号:11AFX017

摘  要:国际税收专约争议的解决长期以来仅局限于相互协商(MAP)程序,低效率和单一化已不适应发展需要。2008年后,OECD和UN新税收专约范本,均引入仲裁机制。税收事项牵涉缔约国国家税收主权,传统上不敢轻易"仲裁"。但税收专约争议仲裁独具特色,是国家主权的合理让渡,其实质是MAP程序的诞生,并非独立的仲裁。仲裁加深了缔约国双方的协商力度,以准司法化的手段解决争议,既捍卫国家主权,又维护纳税人利益。

关 键 词:税收专约 MAP 相对国家主权 仲裁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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