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该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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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国丰[1] 

机构地区:[1]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

出  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2014年第11期42-43,共2页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问我单位有一名机械工,2013年2月在工作中受伤,同年3月被认定为工伤,9月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六级。2013年10月复工后,2014年4月再次在工作中受伤,2014年4月被认定为工伤,2014年7月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伤残五级,该职工因为在较短的时间内发生两次工伤,伤情较重,我单位对于如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存在争议。一种看法认为,该职工应当同时享受前后两次工伤赔偿待遇,另一种看法认为,应当采取就高原则,按照较高的标准赔偿该职工。请问,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怎么计算?

关 键 词: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工伤赔偿 待遇问题 应当 单位 受伤 

分 类 号:D922.5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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