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之诉遭遇物权公示的问题及出路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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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晓剑[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出  处:《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6期73-80,共8页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法典化背景下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立法研究";项目编号:T2013221005

摘  要:在有关名实不符的房屋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裁判依据的选择缺乏明确标准,因而衍生了诸多问题。从形式上看,这些问题之所以产生,是因为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与《物权法》第9条之间存在体系性矛盾,其根本原因则在于学界对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功能目的缺乏深入反思,也与不少司法机关对于既判力理论存有误解有关。最高法院应当及时发布相关的指导性案例,以统一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据。

关 键 词:案外人异议之诉 公示公信原则 既判力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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