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新法让化企生产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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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邱美辉 

出  处:《化工管理》2014年第31期13-14,共2页Chemical Engineering Management

摘  要: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执法地位再强化 第22-24条新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企业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决策,应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意见;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

关 键 词: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职责 危险物品 重大危险源 安全工程师 执法地位 

分 类 号:X92[环境科学与工程—安全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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