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货币发行收入纳入我国预算管理的立法建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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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礼宁[1] 

机构地区:[1]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23-27,32,共6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Light Industr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CFX021);教育部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YJC820109)

摘  要:各国的货币发行权由各国的财政部或中央银行等货币发行方行使,货币发行的结果便是货币发行方征得与所发货币面值相等的"税金",意味着在国家与人民之间建立起一种同税收契约关系具有同等性质的货币契约关系,可将其看作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货币契约是确立公民与国家之间、国家机关之间财产征稽与缴纳关系的规范基础,是政府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的依托。在这一契约关系中,政府、中央银行等依据宪法和中央银行法向公民征收通胀税,公民负有缴纳的义务;国家征收通胀税的对价是承担保持物价稳定、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货币发行收入如未纳入公共预算,不受法律约束,将会不可避免地导致腐败和寻租行为,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严重伤害。通过立法明确界定货币发行收益的权属,将该项收入纳入立法机关和公众的监督之下,可防止货币发行收入不受预算控制的问题,降低货币发行方通过货币发行获取法外利益的可能,提高通过货币发行谋利的机会成本。通过《预算法》的修订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在现代国家,政府预算必须反映政府的一切收入和支出,不允许政府有预算外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外资金的存在意味着不受预算法控制的政府财政权的存在,而法治国家法律至上的原则要求一切国家权力皆须依法存在、依法行使,不允许法外权力存在。因此,即将付诸修订的《预算法》应当明确禁止预算外收入,并将货币发行收入、公债收入等各项收入一并归入公共预算收入的范畴,从而给货币发行方套上法治的笼头。

关 键 词:货币发行 预算收入 预算法 反腐 

分 类 号:D922.2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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