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社团及其法律规制基准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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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宇[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行政科学论坛》2014年第5期38-47,共10页Research of Administration Science

摘  要:网络社团是社会团体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网络社团的概念可从社团的概念发轫,并通过发现和总结现有实例的共性,把握其与相近概念的界分,建构新的概念及其界定标准,即网络社团是依一定的志愿,由其成员自愿组成,可独立处理其事务,在互联网上开展表达性活动的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网络社团的界定标准为"6+1"模式,即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自愿性、志愿性、网络表达性。在理清概念的基础上,以权益平衡作为规制网络社团之法律精神,从而推衍出两个层次的规制基准:第一层次是规制范围,即网络社团的表达行为和符合四大条件的结社行为;第二层次是平衡尺度,即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尺度是"紧要"标准,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尺度是"基本"标准。

关 键 词:网络社团 网络结社权 观念市场 “紧要”标准 “基本”标准 

分 类 号:D922.182[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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