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刑法与法人独立责任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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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莲莲[1,2] 

机构地区:[1]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 [2]荷兰乌特勒支大学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164-172,共9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风险社会理论对刑事立法的意义在于指导、解释,而非证明、建构。风险社会理论中,"有组织的不负责任"、"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风险危惧感"三大特征向传统刑法提出了责任主体缺位、"罪刑均衡"困难、刑法在适应社会需求和坚守传统价值中进退两难三个问题。法人作为现代社会最活跃的单元,对这三项刑法危机都负有责任。摒弃脱胎于自然人的法人责任理论,确立法人独立责任,已成为时代的要求。在风险社会背景下,法人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特征则使其具备了与自然人分离的独立意志,强调法人责任不会造成自然人规避责任,相反会成为遏制法人犯罪的有效手段。此外,可以针对法人的特性设立多元经济罚。

关 键 词:风险刑法 法人独立责任 财产刑 

分 类 号:D91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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