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投连险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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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洁茵[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出  处:《中国保险》2014年第10期5-5,共1页China Insurance

摘  要:只有当投资因素服务于保险功能、投资收益构成保险费的“后备资金来源”的情况下,投连险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合约”。在保险人将于投资帐户中累积的投资收益用于分配或投保人退保而取回累积的投资收益的情况下,投资帐户与保险帐户之间的联系被切断。投资帐户实际上部分甚至全部独立于保险帐户,不再为保险保障提供保费来源,为投保人创造投资收益成为其唯一功能。

关 键 词:保险合约 投连险 意义 投资帐户 投资收益 保险功能 投资因素 资金来源 

分 类 号:F840.62[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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