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认错误的制度防范——以目击证人对作案人的指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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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殷英华[1] 

机构地区:[1]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山西太原030021

出  处:《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107-111,共5页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

摘  要:防范目击证人对作案人的指认错误,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产生的途径之一。辨认程序在指认证据的形成初期发挥防范作用,但是这一程序在启动、主持人员的组成和有关作案人特征的询问等方面存在缺陷。事后对非法目击证人证言的审查机制可以弥补上述不足,但是它本身也并非完美无缺。侦查阶段难以排除非法目击证人证言,法院阶段审查时,如果是由外界因素导致指认错误,也难以排除非法目击证人证言。在完善指认证据的形成程序方面,应当肯定有关司法解释的积极意义并予以遵守,同时针对主持人员和询问的缺陷进行变革。而完善指认证据的审查程序,需要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增加对目击证人外界影响的询问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

关 键 词:辨认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 机制改革 

分 类 号:DF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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