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结构的著作权属性与思想表达两分法再解 以教材教辅著作权之争为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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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慧献[1] 张凤杰[2]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2]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

出  处:《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11期42-49,共8页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2013年项目(编号13BFX12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课题<教辅版权问题研究>(编号A2013-17-1)

摘  要:作为排除性法则,思想表达两分法在排除思想的著作权属性的同时,并未肯定表达方式的著作权属性。作品中可享有著作权保护的,应该是"整体性"的表达。无论是思想与表达方式如结构,都不能单独成为著作权的客体。在教材与教辅之著作权争议中,以教材为基础的同步教辅如果仅仅使用了教材的抽象结构,不构成侵权,因为与作品分离之后的抽象结构不属于表达和作品。实质性相似、替代性使用和转化性使用之认定,也都应该以整体性表达为基础。

关 键 词:教材 教辅 著作权 思想表达两分法 实质性相似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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