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公司法》看外商投资企业法之资本制度——兼议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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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玉梅[1] 徐巧玲[2]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2]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研究生

出  处:《中国风险投资》2014年第3期51-56,共6页CHINA VENTURE CAPITAL

摘  要:就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修改方向而言,在给予外国投资“国民待遇”的原则下,应当取消“双轨制”的立法模式,统一内外资企业法。然而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适用完全相同的商事主体的法律规则,是否需要为外商投资企业保留一些特殊规定,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借由《公司法》修改的契机,笔者以资本制度作为切入点,比较《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考察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公司法》资本制度的合理性,进而探讨外商投资企业法相关制度的存废。

关 键 词:外商投资企业法 《公司法》 资本制度 修改 内外资企业 制度的合理性 “双轨制” 外资企业法 

分 类 号:D922.295[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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