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自行终止,当选为正职的代理者应辞去副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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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春 

出  处:《法治与社会》2014年第7期28-29,共2页Rule by Law and The Society

摘  要:人大常委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一把手”因故出缺或不能担任职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同级副职领导人员中推选或决定代理的人选。有人提出,人代会选出“正职”后,代理过的人应当辞去代理职务;但有人则认为,“正职”产生后,代理职务自然终止。不论当上正职的是代理者还是别的人,无需辞去代理职务。

关 键 词:代理者 职务 副职 人大常委会 “一把手” 人民政府 法律规定 领导人员 

分 类 号:D624.5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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