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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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出  处:《民族论坛》2014年第10期9-9,共1页Minzu Tribune

摘  要:200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积极投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各地区、各行业涌现出一大批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他们是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优秀代表。为彰显他们的先进思想、模范事迹和崇高品质,促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不断发展,国务院决定授予678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818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关 键 词:模范集体 国家民族政策 国务院各部委 直辖市人民政府 执行党 民族地区 和谐发展 直属机构 模范事迹 荣誉称号 

分 类 号:D63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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