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诉李传宝、亚圣物流公司和信达财产信达公司临沂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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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陇 

机构地区:[1]滨海县人民法院,224500

出  处:《时代报告(学术版)》2014年第11期20-20,共1页Time report

摘  要:【裁判摘要】 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免责事项的适用问题:安全锁约定系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不能成为保险人免赔依据。被保险人虽然超载,但与事故发生或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无因果关系的,不应增加免赔。而因油料泄露等造成的污染等符合保险人免责条款的应当免赔。

关 键 词:道路交通事故 信达公司 损害赔偿案 物流公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 王刚 临沂 

分 类 号:D922.14[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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