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公募基金会的基本矛盾、成因与应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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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政辉[1] 

机构地区:[1]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14年第12期72-83,共12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非公募基金会的基本矛盾与规制研究"(11CFX030)的最终成果

摘  要:作为新型的公益组织,非公募基金会具有自身结构特征,从而导致了基本矛盾的产生,即私人属性与公益待遇之间,基金会的控制人可能滥用公益待遇。非公募基金会基本矛盾的成因可归为:性恶论与慈善失灵。基本矛盾的解决需要借助于法律。我国未来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律制度应以性恶论作为基础,以防范、惩处滥用行为为内容。

关 键 词:非公募基金会 滥用 慈善失灵 性恶论 

分 类 号: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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