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组织形态创新与征地型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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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汝娟[1] 祝天智[2] 

机构地区:[1]江苏师范大学 [2]复旦大学公共管理博士后流动站

出  处:《党政干部论坛》2014年第12期20-24,共5页Cadres Tribune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社会管理创新与农村征地型群体性事件治理研究》(11YJC6303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世纪以来,随着《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的修改或制定,农民的土地权利状况明显改善:在权利性质方面,土地承包权的性质由债权上升为物权;在承包期方面,土地承包权的期限由15年扩展到30年,而且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关 键 词:群体性事件 组织形态 农民 《土地承包法》 《土地管理法》 《物权法》 土地承包权 治理 

分 类 号:D631.4[政治法律—政治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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