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居间人之调查核实义务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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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娟[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23期84-8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仅有4条,而细化到房地产居间人的义务、范畴和标准则更不明确。对于房地产居间人应负有如实陈述义务已有明文规定,而对于其是否还应当负有调查核实之义务,目前法律尚为空白。审判实践中因为观点差异,致各地判决不一,甚至截然相反。房地产居间人应当负有调查核实之义务,该义务应当包括房屋权利信息、实况信息以及其它影响交易的信息。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该义务所应当承担的责任,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关 键 词:房地产 居间人 调查核实义务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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