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构思——基于金融机构特殊性和现行制度空白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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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蒙瑞华[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58-65,共8页Journal of Guangdong Institute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基  金: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创新研究>(编号:13BFX098)

摘  要:金融机构特殊性表现在其经营产品和服务公共性等方面区别于普通企业。在金融机构破产重整中监管标准应作为破产原因,监管机构应发挥重要作用,申请人、管理人以及债权人参与方式应有别于普通企业。目前我国并无系统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重整制度,未来制度构思应增设监管标准作为启动标准,构建行政与司法混合型体系,并且统一明晰申请人范围、管理人选任及监督、债权人参与方式。

关 键 词:金融机构特殊性 破产重整 行政与司法混合型制度 

分 类 号:D922.2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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