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行业监管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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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振[1] 

机构地区:[1]《当代广西》编辑部

出  处:《当代广西》2014年第20期32-32,共1页

摘  要: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特种行业,是指其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区经营旅馆、典当、公章刻制、印刷、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二手机动车交易、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开锁、寄卖等特种行业的场所有3万多家、从业人员约有13万多人。随着特种行业的蓬勃兴起,一些场所成为流窜犯罪分子落脚藏身之处,一些违规经营活动诱发大量案件发生。《条例》围绕许可与备案、从业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加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作出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填补了我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立法上的空白,有效维护全区社会治安稳定。

关 键 词:特种行业 治安管理 生产性废旧金属 流窜犯罪 行业监管 社会治安 管理立法 法律责任 违法犯罪 十二次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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