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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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晓瑜 

机构地区:[1]象山县人民法院,浙江宁波315700

出  处:《青年与社会(中)》2014年第10期109-109,共1页Youth and Society

摘  要: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国家习惯法法则,在传统国家法当中主要适用于“要求和默示”和“放弃需明示”,但是在ICSID当中,用尽当地救济的适用规则为“要求需明示”和“放弃可默认”。我们国家作为ICSID公约缔约国必然适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结合我们国家的基本国情以及实际情况也同样应当选择继续坚持用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尽可能做到作为东道主在一定的期限内公平公正的对出现的投资争端进行解决和处理,在特定期限内无法处理的话再允许外商投资者诉诸ICSID仲裁,这样就能够最大程度的在保证作用发挥的基础之上保障公平公正。

关 键 词: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ICSID 

分 类 号:D996.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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