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限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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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国艳[1] 漆飞[1] 

机构地区:[1]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

出  处:《学术论坛》2014年第10期140-144,共5页Academic Forum

摘  要: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的各种重大事务及重大决策,来实现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的重要权利。当股东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其是否享有表决权?如果有,其表决权是否应受到限制?如何限制?这些问题在我国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做出规定,以致理论界存在很多不同的意见。基于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利益均衡原则、权利义务相统一等原则,我们认为,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应该受到合理的限制,即,瑕疵出资股东的表决权应该按照其实缴出资行使表决权。

关 键 词:瑕疵出资 表决权 行使 限制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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