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预算法》修订中的地方政府举债权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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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俊[1] 柳雪梅[2] 

机构地区:[1]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2]山东工商学院财务处,山东烟台264005

出  处:《山东工商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83-88,共6页Journal of 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基  金:山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3RKB01067)

摘  要:我国《预算法》修订在地方举债权问题上的一波三折,除了有对当前地方债务风险担忧的表象因素以外,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是地方财政自治能力较低。从理论上讲,实行财政自治是赋予地方政府举债权的前提和基础,而在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虽然地方政府已经具有了一定程度的财政自主权,但自治能力还十分有限。为从根本上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实现地方财政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增强地方财政自治的能力,为《预算法》进一步完善地方举债权制度奠定基础。

关 键 词:预算法 地方政府 债务 地方财政自治 

分 类 号:F810.3[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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